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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特定情况下,养老机构可能无需对老人的伤害或损失承担法律责任。以下是17种具体情形:
劝止无效:养老机构已劝阻或合理管控老人可能造成的伤害行为,但老人未改正,导致伤害发生。
隐瞒病情:老人或监护人未如实告知或故意隐瞒健康状况,养老机构在合理审查后未能发现隐瞒的病情。
监护人责任:老人在监护人直接监护下,如回家、外出就餐等,发生伤害。
违规行为:老人违反法律、社会准则或机构规定,实施危险行为,造成伤害,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除外。
自害行为:老人自杀、自伤等,养老机构已尽注意义务并采取施救措施。
自身疾病:老人因自身原因患病或死亡,养老机构已积极救治。
疾病加重:老人原有疾病加重、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及猝死。
外出事件:老人外出期间发生的伤害事件。
解除协议后滞留:协议解除后,老人未经允许滞留养老机构期间发生的伤害。
无过错跌倒:养老机构场地和设施无过错,老人自行走动或活动时跌倒受伤。
饮食窒息:老人自行饮食时发生吞咽堵塞导致窒息。
自配药品:老人服用自配药品,因自身原因受伤或死亡。
走失纠纷:老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发的纠纷。
不可预料意外:老人在养老机构期间,非机构能预料和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。
第三人过错:老人损害由第三人过错造成,养老机构能证明第三人行为是全部原因。
不可抗力:因地震、雷击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害,养老机构已采取安全防范措施。
第三人伤害: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受到第三人伤害,养老机构已尽安全保障义务。
这些情形提供了养老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免除责任的法律依据。